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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· 亚拉中国

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/ 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

颁布日期: 1997-03-20 ✅ 生效日期: 1997-10-01

📝 概述

该条例赋予植物育种者对新植物品种的专有权,类似农业领域的专利,要求品种具备新颖性、特异性、一致性和稳定性,涉及农户、种子企业和研究者。

此为一般参考信息,非法律意见。具体案件请咨询持牌律师。

📜 法律条文 / 主要条款

实务要点:
• 对具备新颖性、特异性、一致性、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新品种授予权利。
• 权利人可控制受保护品种繁殖材料的商业生产和销售。
• 保护期自授权之日起,树木和藤本为20年,其他植物为15年。
• 农户在一定范围内可将自留收获物用于自繁自用(农民特权)。
• 为科研和育种以培育新品种的使用通常无需许可。
• 依植物种类向主管农业或林业部门提出申请。

💬 实务解读

💬 此为一般性解读/意见,仅供参考,非官方法律文本,亦非法律意见。
如果你从事农业或种子行业,你培育的新品种可获保护,他人未经许可不得繁殖和销售。反之,若你种植他人受保护品种,请注意自用规则。一般性指引,并非法律意见。
📎 官方来源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/ moa.gov.cn

🕒 更新时间: 2026年3月1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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