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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(2007年) · 亚拉中国
قانون الإفلاس للمؤسسات (2007) / Enterprise Bankruptcy Law (2007)
颁布日期: 2006-08-27 ✅ 生效日期: 2007-06-01
📝 概述
规范中国企业破产程序,包括重整、清算和和解,并为债权人提供保护。
此为一般参考信息,非法律意见。具体案件请咨询持牌律师。
📜 法律条文 / 主要条款
《企业破产法》(2007年)规定:(1) 破产条件: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;(2) 程序类型:重整、和解、清算;(3) 偿还优先顺序:破产程序费用→劳动债务→税收→有担保债务→普通债务;(4) 法院角色: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监督所有程序;(5) 外资企业:在中国设有总部的外资企业适用中国破产程序。
💬 实务解读
💬 此为一般性解读/意见,仅供参考,非官方法律文本,亦非法律意见。
面临财务困难时,咨询律师确定在进入清算阶段前是否可以进行重整。破产并非终点,重整提供了继续经营的机会。
📎 官方来源
National People's Congress of China
🕒 更新时间: 2026年3月16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