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仲裁法 · 亚拉中国

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/ Arbitration Law of China (1994)

颁布日期: 1994-08-31 ✅ 生效日期: 1995-09-01

📝 概述

规范中国商事仲裁,允许外资企业选择CIETAC国际仲裁,作为在中国法院诉讼的替代方案。

此为一般参考信息,非法律意见。具体案件请咨询持牌律师。

📜 法律条文 / 主要条款

《仲裁法》(1994年)允许:(1) 依据书面仲裁协议对商事合同纠纷进行仲裁;(2)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(CIETAC):在北京、上海和广州均设有仲裁机构,接受国际纠纷,裁决依据1958年《纽约公约》可在国际范围内执行;(3) 仲裁庭可用英语进行审理。仲裁的局限:仲裁裁决通常为终局裁决,不可上诉。外资企业倾向于在中国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,以避免完全受中国法院管辖。

💬 实务解读

💬 此为一般性解读/意见,仅供参考,非官方法律文本,亦非法律意见。
在中国所有商业合同中加入明确的仲裁条款,并指定仲裁机构(CIETAC)、地点和语言。
📎 官方来源 National People's Congress Standing Committee

🕒 更新时间: 2026年3月1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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